問題:律師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務有哪些?
說明:
依律師法第二十條規定:「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所以,律師可提供之服務實際上甚為廣泛,舉凡與法律有關之事務,皆可委託律師處理或向律師提出諮詢,由律師提供建言。具體言之,則蓋有下列事項: (一)法律諮詢 (二)法律顧問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 (四)寄送律師函 (五)法律文件之撰寫 (六)契約之撰擬和見證 (七)民、刑及行政事件之訴訟代理(辯護) (八)警察或調查單位偵訊被告時之陪訊 (九)接見羈押之刑事被告 (十)各類糾紛之調處與和解 (十一)召開債權人會議清理債務 (十二)列席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重要會議 (十三)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專利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十四)土地登記、分割相關業務 (十五)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人 (十六)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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