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和解
說明:
依據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之約定,互相讓步,已中止紛爭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如述,人活在這世上過日子討生活,難免會與他人發生些摩擦或是衝突;若是任何紛爭雙方都善不罷休,非要爭個你死我活,事到最後未必對雙方都會有利。於是乎民法訂出了個和解之規定,發生衝突之雙方,各退讓幾步,以防止紛爭來某取最大利益。
律師函的功用與說服力
律師函意指當事人之一方委託律師具名告知他方或其他特定對象一定法律事項之函件。乃由專業律師依照當事人委託之內容及希望傳達之意旨審慎撰擬而成。律師函是一種極為正式之法律文件,委託之當事人通常期待以此發函表示自己嚴正之立場並期待對方予以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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