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有被告刑事案件的經驗。通常為刑事案件被告以後,如果是有被害人的情況,檢察官或法官都會問「有無和解意願及可能?」。
為什麼要這樣問呢?因為依照我國司法實務,被告想取得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判決,有一個很重要的條件是「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甚至可以說,沒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得緩起訴、緩刑的機率是非常低的。
但是,很多時候被害人因為一口氣的原因,往往不願意與被告和解,或獅子大開口,偷五毛要五百萬而無法和解,這種時候,被告是否就毫無任何辦法去爭取緩起訴或緩刑呢?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沒有和解很難獲得緩字輩的處分或判決,但不代表沒有可能。
如果是屬於初犯、過失犯罪、犯罪造成的損失輕微等情形,被害人卻不出面、堅持拒絕和解,或提出的和解條件過於嚴苛,此時只要被告認罪、具有悔意、有和解的誠意,還是有可能取得緩起訴或緩刑的喔。
然而,一般來說緩起訴若未得被害人或告訴人同意,只要有人提出再議,通常都會被高檢署發回,然後要再拿到緩起訴的機會就會微乎其微,所以說,在偵查階段如果沒辦法和解掉,就算檢察官佛心給了你緩起訴,之後被發回起訴的機率還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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