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ㄧ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因離婚亦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之一,若夫妻係適用法定財產制,則於彼等離婚後,自然會產生分配財產制之問題。
若離婚之夫妻不希望未來再生此項爭執,則可於協議離婚時,將財產預作分配,並約定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否則,若未作約定,則夫或妻一方可自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五年內向他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基隆律師 24小時服務專線 0800-555-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