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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05-09 10:57:37)
離婚協議書主要之內容為何?
按離婚協議係就婚姻生活之解消作一約定,而法律規定夫妻得自行離婚(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對於離婚協議之內容,法律無明文規定,惟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第七十三條),並不得違反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民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而離婚協議書首應明確表示夫妻雙方離婚之意。   
 
再者,因婚姻生活牽涉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等事務,故上揭各項亦得於離婚協議約定明確,惟不予記載並不生影響離婚協議之效力。蓋協議離婚乃旨在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只是若能一併將離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釐清,亦可避免爾後處理之繁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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